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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03日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杨松  

开栏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阐述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明确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加强政协协商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指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文献。本版特开设“政协协商民主主席谈”栏目,约请地方政协主席结合各地政协民主实践,就推动学习贯彻《实施意见》发表真知灼见,以飨读者。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印发实施了,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大事。《实施意见》开篇就强调: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实施意见》还阐述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进一步规范了政协协商的内容、形式,明确了人民政协制度建设的重点和加强政协协商能力建设的要求,是指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文献。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是当前各级政协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努力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前提在于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所具有的显著民主优势,重点在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关键在于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

一、人民政协具有显著的民主优势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提高我国民主的参与广度、参与效率、参与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政协协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参与的广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空前提高,无论是基于对公共事务的关注,还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都具有强烈的表达意愿。当前,我国人民民主虽然获得很大发展,但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需求,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缺少广泛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平台。人民政协是我国代表性最强、联系面最广的政治组织,中国所有合法政党、主要人民团体、56个民族和5大宗教团体都有其代表人物担任政协委员。政协的每一个界别,都是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协协商在发扬统一战线内部民主的同时,还能够把民主触角伸向各界群众,有利于提升我国民主的参与广度。

  政协协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参与效率。当前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利益诉求多样。人民政协作为一种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坚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通过加强协商互动和讨论沟通,能够使各种不同思想观点在交流交融中,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取得谅解,可以极大地提高民主参与的效率。

  政协协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参与质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协表达各种意见建议,是在中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进行的,是在体制内表达诉求,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时,政协汇聚了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优秀人才,是一个综合性的“人才库”和“智囊团”,有条件、有能力深入研究一些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出高质量的参考意见和建议。政协协商的这些特点,都有利于提高民主参与的质量。

二、重点推进政协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施意见》指出: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政协协商的制度化。制度,即成文的规定。推进政协协商制度化建设的重点,要搞好制度衔接。党委议事规则、人大立法条例、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等重要制度性文件,要把政协协商作为一项重要程序要求加以明确。要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政协要依据《实施意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包括出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规定,以及会议和经常性工作的专项文件等。总之,要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

  推进政协协商的规范化。规范,即标准。推进政协协商规范化建设的重点,要规范协商主体。政协协商的主体,除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外,还必须明确,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也是政协协商的主体。在协商内容方面,要处理好广覆盖与可操作之间的关系,既要广覆盖,又要可操作,重点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要规范协商形式。一方面,要综合运用各种协商形式,更为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协商活动,另一方面,也要严格界定各种协商形式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各得其所、名符其实。

  推进政协协商的程序化。程序,即次序。政协协商的程序,既包括内部运作程序,又包括外部衔接程序。推进政协协商程序化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内部程序的规范。从目前看,政协协商的内部运作程序,主要是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成果的报送等几个方面。对于政协协商内部程序的规范,主要是细化操作流程,使协商活动一环紧扣一环,高效有序进行。二是要加强与外部程序的衔接。这是目前政协协商程序化建设的重中之重。概括起来说,就是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衔接程序,从而真正把中共中央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协协商与其他协商渠道的衔接配合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政协要认真贯彻落实,以求在衔接配合中形成各种协商形式的整体合力,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

  加强与政党协商的衔接配合。政党协商,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的直接协商。但是,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实现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的衔接配合。比如,加强民主党派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合调研,为民主党派直接向党委提好意见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协渠道向党委报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举办好重要协商会议和活动,组织党委领导同志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委员进行直接协商等。

  加强与政府协商的衔接配合。《意见》指出,“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为政协协商与政府协商的衔接配合提供了有利条件。比如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等。

  加强与基层协商和社会协商的衔接配合。根据《意见》精神,政协在这方面应当也可以有所作为。在基层协商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委员的作用,积极参与乡镇、街道的协商,积极参与行政村、社区的协商,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在社会协商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的政协委员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适度扩大政协协商参与面,邀请新社会组织参与政协协商。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