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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公正——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7日    作者:林 少 棠  
  人们在谈论和评价司法公正时,通常会使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作为标准加以衡量。一点不错,办理一个案件,如果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我们就可以说,司法公正在这个案件上得到了体现。问题在于我们又拿什么来衡量实体和程序是否公正呢?程序合不合法,属于刚性的东西,比较好判断。可是,实体公正的问题就要复杂得多。面对一个实体问题,不同的人可能给出不同的答案。尤其是法律授权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是不可能有那么一把现成的尺子,把是否公正量个究竟。那些对裁判公正的质疑由此而生。比方说,在一个侵权案件中,法官认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进而判定,被告负七成责任,原告自负三成责任。按理说,既然法官一锤定音,纠纷就应当因此了结。可质疑者不依不饶:既然是主次责任,为什么不是四六开、二八开,或者一九开,而偏偏是三七开呢?这是个令人犯难的问题,法官的裁量不是一道数学题,可以通过运算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可是,人们凭什么相信和接受法官的裁量呢?难道仅仅是因为制度给予法官的权力吗?这时候,所谓的司法公正问题,就变成为裁判的正当性问题。
  什么是正当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说,对行使权利而产生的结果,人们作为正当的东西而加以接受时,这种权利的行使及其结果就可以称之为具有“正当性”。这就是说,司法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取决于人们理性地予以接受的程度。如果对一个司法裁决,人们普遍地不予接纳,这时候试图用专业方法来论证判决的正确,往往无济于事。这常常令法官们百思不解,为什么对这些看起来程序合法、实体正确的判决,当事人就是不服、就是缠讼呢?如此看来,在司法公正这个命题里边,除了程序合法、实体正确以外,还隐含了一个社会评价的因素,也就是法官是否被信赖、裁判是否被接受的问题。如何才能让人们信服法官的裁判,并作为合理的结果加以接受呢?这其中需要探讨的内容很多,不过,毫无疑问,法官的形象公正是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人们接受司法裁判,是从接受法官的公正形象开始的。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要做到实际公正,而且要让整个审判“体现公正”。“体现公正”就得顾及案件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公众以及媒体舆论的感受和反应,让他们对整个审判获得一个公正的印象,并且觉得,即使对裁判结果不满意,却能够认同这个结果是经正当程序产生的,从而理性地予以接受。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诚于中而形于外”,用来比喻法官的形象公正颇能说明问题。这是说,法官的公正形象是由内心生发出来的。对法官而言,一颗公平正直的心,犹胜于一套严密的逻辑推理。从心底生发的公平之心,总能经由训练有素的言词和举止,让当事人和旁观者感知,从而赢得信赖。这种信赖比滴水不漏的三段论更有说服力。因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所以接受司法裁判,首先是源于对法官的信赖,而不是那些看上去很能唬人的概念演绎。如果法官不被信任,即便他把法理讲的再顺溜,可在老百姓那里也许全不成理。一名被信赖的法官,应当对权力常怀敬畏之心,对世事常怀悲悯之情。前者是说,法官所面对的,是人的生命自由,是千家万户的财产权益,是社会生活的是非曲直。就此而言,人们期望法官最好是神而不是人。要是人真能象神一般明断是非也就罢了,可偏偏人不过是凡间动物,也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明白到自己手中权力的分量,明白到千万双眼睛的巨大关注,明白到作为凡人也会出错,法官们怎敢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敢还存着权力的傲慢、裁判的恣意!怎敢不在下判前想了又想、慎之又慎!至于后者,是要求法官在理解和执行法律之时,对世事怀有慈悲之心、关切之情。法官被要求严守中立,充当制度安排下的第三方角色,这是理所当然的。只不过,人们让法官做好中立的第三方,是对他们在态度和立场上的要求。人们决不希望法官成为对他们切身利益和感受毫不关心的冷漠的第三方,也决不愿意这冷漠的第三方把处理自己的纷争仅仅当作一道工序来完成。法律是无语的,法官有责任把无语的法律背后的爱和关怀带给普罗大众。泰戈尔的诗句“只有热爱人的人才可以审判人”,表达的正是这种要求。对权力有了敬畏之心,对世事有了悲悯之情,法官就能够在司法活动中生出持平之心。这持平之心,正是公正的法官形象的源头。
  一名法官要树立起公正司法的形象,除了具有持平之心,当然还应当有持平之举。这是要求法官言行举止合乎规范、总体表现符合人们对公正的期望。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做起来却一点也不容易。我们都知道,当事人是带着利益纷争来到法庭的。故而,作为主宰裁判结果的法官,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特别的关注。所谓“特别的关注”,是说由于法官身份的特殊,当事人和旁观者会用不同于一般人的标准,来审视和衡量他们的言行举止,以判断审判是否公正。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法官身上和发生在一般人身上,会带来不同的效应和感受。譬如,在开庭前后,任何一个旁听者要是跟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律师打个招呼,想来不会引起什么关注。可是,如果打招呼的人是这个案件的法官,就会立即引来猜疑和非议。这是因为制度把法官摆在了特殊的位置上,所以人们不再把法官当作一般人看待。只有深切理解了自身角色的特殊性,法官才能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由于切身利益的缘故,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言行举止“多长一个心眼”是很自然的。再加上当下司法环境中的一些负面因素,更增加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疑虑。故此,如果我们希望不作任何努力,就可以令当事人自动放下疑虑而信任法官,实非易事。正因为如此,法院内部从上到下都制定了林林总总的法官行为规范,目的就是要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司法行为。然而,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说到底要靠每一位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加以实践。法官对自身角色的理解和对司法规范的把握至关重要。要在法庭上成功扮演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官角色,至少应当掌握五个要素:亲和的面貌、规范的操作、居中的立场、耐心的态度、回应的姿态。
  法官首先应当以亲和的面貌示人,这是法官赢取信任的切入点。过去曾经把法官简单理解为专政的工具,一个刀把子。所以法官应当要威严,话语也多为训诫式或强制式,表现出一副凛然不可犯的权力者形象。今天我们大家都认同,法官主要地是作为社会纠纷的解决者出现在法庭的,法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而,对法官角色的理解也需要与时并进,法官需要以亲和的面貌取代冷漠的官僚形象。当然,也不能因此走向另一个极端。亲和并非就是要求法官满脸堆笑、两面讨好。它的核心要求在于,法官应当去除“审判的过程就是自身行使权力的过程”这种高高在上的官僚意识,去除对诉讼参与者那种冷冰冰和漠不关心的生硬态度,建立起“审判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过程”这样一种观念,从而以平和、接纳的心态主持诉讼。故而,亲和的法官形象应当是:在气度上是不卑不亢的,在立场上是不偏不倚的,在态度上是不愠不火的,在言词上是不徐不疾的。
  规范的操作是使裁判得以正当化的一副加强剂。想想看,要是法官衣着随便,态度轻慢,一边开庭一边打手机、抽烟,甚至打瞌睡,这样的审判怎能叫人心服。在这种情形下作出的判决哪怕再正确,单是因为法官的庭上表现,当事人就会将不服进行到底。法庭必须是庄严的。因为,只有庄严的法庭,才能体现国家法律对解决社会纷争的郑重其事,才能凸显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严肃和慎重。而庄严的法庭是透过规范的操作营造出来的。法官端坐法庭之上,身穿法袍,手握法槌,依照法庭规则,使用法言法语,一板一眼地展开诉讼,营造出一种正式和肃穆的氛围。这种法庭的威仪场景足以令当事人和旁观者肃然起敬,从而得以引导对抗的双方进入到理性的诉讼轨道,并且对于当事人接受裁判起到相当的说服作用。穿不穿法袍、敲不敲法槌,不见得会实质性地改变一项判决的内容,但确有可能改变当事人和旁观者对裁判的态度。这就是规范的操作对于树立司法权威所起的作用。
  法官必须秉持居中的立场,这一点应当在整个审判过程里贯彻始终。如果说审判是一门艺术,那么,如何把握居中的立场就是这门艺术的重头戏。在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切,怀抱一颗高度敏感的心,总是千方百计从法官的语气、用词甚至表情中捕捉信息。法官稍不注意,就可能带来误解。“居中”的要旨在于给当事人以平等对待。这种平等对待要体现在诉讼的所有环节中,并且要十分注意细节,包括态度的亲疏、用语的轻重、发言的长短,等等。法官在庭上对案件轻易发表意见是极不明智的做法,往往造成当事人投诉和缠讼。庭下单方会见当事人也常惹非议,撇开暗箱操作不说,光是从向法官陈述的机会这个角度看,就是对对方当事人的不公平。给予当事人平等对待也不能极端化和绝对化。当诉讼的一方太强而另一方太弱时,维持形式上的对等就意味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设想一下,一方是财大气粗的集团公司,有律师助阵;另一方是目不识丁的农民,自己应诉。这样的诉讼,就好比56公斤重的选手适用同一套规则参加105公斤级别的举重比赛,所产生的结果自然难以让人接受。这时候,法官就应当及时伸出矫正的援手,运用释明等手段,帮助弱小一方,使诉讼回归平衡。
  耐心的态度原本是对服务行业的要求,为什么言出法随的法官也需要耐心的态度?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对法院职能的要求,诉讼的过程,不应当只是法官走完全部程序然后得出结论的过程,也应当是消解当事人不满情绪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过程。要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和抵触情绪,最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的“充分参与”。这就要求法官要有耐性,要让当事人把该说的话说完,该宣泄的情绪宣泄完,该行使的诉讼权利行使完。明智的法官应当避免犯这样的毛病:因为自以为弄懂了当事人要表达的意思,而对当事人的继续发言表现出不耐烦,甚至硬生生的打断发言。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的“充分参与”,就是要确保当事人成为诉讼的主角,戏得由他们来主唱。法官只管用耳朵聆听,用脑袋深思,却要管住嘴巴。就是说,在诉辩阶段,法官要充当被说服者的角色。
  法官以回应的姿态面对当事人,是为了要让当事人感觉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受到了“充分的尊重”,并且清晰了解到法官所以下此判决的来由,从而理性地接受裁判。恰当的回应,要求法官改变“以我为主”的习惯套路,对于当事人提出来的请求、主张和理据,加以仔细的聆听、认真的对待,并最终给出态度以及理由。这种回应的姿态,应着重体现在三个环节上: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足够尊重、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以及必要的判后答疑。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尊重,是要把当事人所说的话、所提出的主张和理据当一回事。让当事人有一种被重视的感觉。裁判文书要充分说理,这是回应当事人诉求的主要载体。不要简单地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把查明事实放在法律框架下,然后演算出结论。而应当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所提出来的理据,清晰地表明态度,并且阐明理由。必要的判后答疑是需要的,因为我们的法律要求法官不单是案件的判断者,而且应当是纠纷的了断者。
  在一个两造对抗的争讼中,要求作出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判决,实在是为难法官了。可是,一名成功的法官,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是凭借自己的公正形象和专业素养,令当事人由衷说出:尽管我不满意判决,可我接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