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可自主定价报备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3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黄启艳 通讯员高凤霏 邹辉周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了解到,新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定价机制将于9月1日起实施,根据气源价格变动情况,经营企业可加上规定的进零差价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报市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据介绍,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自2004年制定以来已近十年,企业的经营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成本与终端零售价格联动的定价机制,有利于适时反映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新的定价机制规定,14.5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进零差价最高不超过21元/瓶,其作价公式为——每瓶(14.5公斤)最高零售价格=进零差价21元+每吨平均进货价÷1000 公斤×14.5公斤,这里的进零差价包括各经营企业从气源采购并经各经销点(充气站)分销到终端用户的费用、税金及利润;其他规格瓶装气每瓶的进销差价为:49公斤71元、9.5公斤14元、4.8公斤7元、1.9公斤3元,其零售价参照上述公式按实际的充装量计算确定。作价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同时,为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发改部门还对启动调价时的气源升跌金额和调价间隔作了规定,液化石油气气源进货价升跌超过每吨200元(含200元)时及时调整零售价格,每次上调价格的相距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30天内累计升幅超过10%时或零售限价超过130元时,经营企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审批,由市发改部门发文后执行。
据介绍,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自2004年制定以来已近十年,企业的经营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成本与终端零售价格联动的定价机制,有利于适时反映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状况。
根据新的定价机制规定,14.5公斤瓶装液化石油气进零差价最高不超过21元/瓶,其作价公式为——每瓶(14.5公斤)最高零售价格=进零差价21元+每吨平均进货价÷1000 公斤×14.5公斤,这里的进零差价包括各经营企业从气源采购并经各经销点(充气站)分销到终端用户的费用、税金及利润;其他规格瓶装气每瓶的进销差价为:49公斤71元、9.5公斤14元、4.8公斤7元、1.9公斤3元,其零售价参照上述公式按实际的充装量计算确定。作价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同时,为保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发改部门还对启动调价时的气源升跌金额和调价间隔作了规定,液化石油气气源进货价升跌超过每吨200元(含200元)时及时调整零售价格,每次上调价格的相距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30天内累计升幅超过10%时或零售限价超过130元时,经营企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审批,由市发改部门发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