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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1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通讯员邱毅辉 记者黄启艳  
  本报讯 今后非公立医疗机构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获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406号)规定,今后,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
  根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加价率,以及已明确规定可以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疗耗材的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我市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