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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听证

应“听”未“听”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赖有生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日前正式公布,旨在更好地规范本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组织听证,并及时通过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和机关报刊、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公布听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应“听”未“听”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策,同时不依法组织听证,将不能通过合法性审查。
  哪些重大行政决策要组织听证?《规定》指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都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也对听证组织机关和参加人员、听证会的组织举行等作出说明。根据《规定》,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是承办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同时,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组织听证。而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从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当申请人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时,也可以由听证组织机关通过委托相关组织推选、直接邀请等方式在具有代表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中产生。听证参加人中,与行政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数比例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30%。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通过相关载体向社会公开。
  在听证结果与运用方面,《规定》也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同时,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在相关载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