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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四种情形土地可收储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0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李丹丹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中山实施存量建设用地收储方案。符合以下四种情形的存量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属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其他符合收储条件的。
  存量建设用地为空地的,收储土地补偿价款按基准地价上浮一定比例,并对土地前期开发支出进行补偿。即土地补偿价款=(土地所属片区的基准地价区片价×上浮比例)+前期开发支出费用。按照不同区域,以2015年新版基准地价实施之日为节点,上浮比例有所变化,在2015年新版基准地价未实施前,翠亨新区、板芙镇、大涌镇、阜沙镇、横栏镇、港口镇、黄圃镇、民众镇、三角镇、神湾镇、五桂山镇、东凤镇、东区、古镇镇、南区、南头镇、石岐区、小榄镇、西区辖区内的土地按照相同的上浮标准;东升镇、火炬开发区、沙溪镇、三乡镇、坦洲镇、南朗镇辖区内的土地按照同一个上浮比例执行。存量建设用地按照不同用途分别实施不同的上浮比例。2015年新版基准地价实施后,上浮比例将根据新版基准地价报市政府批准后另作调整。收储土地补偿价款也可根据土地取得成本作为基础,并对土地前期开发支出进行补偿,即土地补偿价款=取得土地价款(另计利息补偿)+前期开发支出费用。
  存量建设用地上如有合法产权房屋,或其它地上建(构)筑物的,应一并予以收储。补偿标准参照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或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