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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13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1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
  根据当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