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超量排污将加倍征税
发布时间:
2015年06月1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0日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将被分类管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将被分类管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