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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分明才能耕好廉政“责任田”

——四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6日   来源: 中山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党委主体、纪委监督”的大框架下,二者责任各有哪些?实际如何操作?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山市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下称“两个《实施意见》”),以开列清单的形式明晰党委、纪委权责,迈出了落实“两个责任”的坚实一步。
  过去,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上的偏差,落实“两个责任”存在层层递减、逐级弱化现象。市纪委最近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党委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纪委的事,存在“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现象;一些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队伍不健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或人事科兼职履行;一些市直单位和镇区纪委监督意识薄弱,在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存在畏难情绪,监督工作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今年上半年,全市24 个镇区纪委共立案80件,平均每个镇区3.3件,多数市直单位纪委多年来基本是“零办案”。
  种种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与党风廉政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关。只有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严格区分“两个责任”,耕好党委和纪委“责任田”,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体制弊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迈上新台阶。
  将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分开制定,是我市《实施意见》的一大特色,党委纪委各有“一本通”,有利于更加直观地厘清各自责任。《实施意见》将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均细分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他班子成员三个层次,特别是明确细化了纪委书记和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这在全省尚属首创。也就是说,纪委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同样有责可依,从另一层面上体现了“一岗双责”的要旨。
  名正才能言顺,纲举才能目张。两个《实施意见》以开列权责清单的方式,对党委和纪委责任作了划分。党委主体责任细化为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强化权力监督等30项具体内容,纪委监督责任则细化为维护党纪、作风监督、查办案件等25 项具体内容。党委该干什么,纪委该干什么,条分缕析,一目了然。有了这两张清单,该出手时无从推诿塞责,出现失职也不会成为“坏账”。在考核监督方面,《实施意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细化考核评价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和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这些无疑都是促进考核监督责任落实到位的“利剑”。
  主体责任是党章规定的党委职责,监督责任是纪检岗位的专职属性,把“两个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是应有的政治责任,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前不久,中纪委发布山西、湖南等地的六起党委领导或纪委书记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责任追究的案例,并对干部发出警告:在官场做“好好先生”,后果很严重。这再次表明了党中央猛药去疴的决心。“给权就是给责,有位就要有为”,全市各级党委、纪委务必要以两个《实施意见》为指导,用心耕好党风廉政“责任田”,为全市改革发展大局营造风更清、气更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