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当前的位置: 首页> 中山要闻 > 正文

全市逾1100名供养对象受惠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陆梅通讯员程倩敏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我市结合实际制定的 《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月1日起实施。该《规定》对五保供养的范围对象、工作原则、部门职责、申请办理流程、供养内容、供养途径、供养标准、权益保障、骗保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涉及五保户 “吃穿住医葬”等方面
  《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具体包括如下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规定》还明确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对各镇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五保供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
  在供养方式上,《规定》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养老机构集中供养为主,寄养、分散供养为辅。凡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对亲友自愿认养且农村五保老人同意的,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四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终生,其遗产归认养人所有。对亲友自愿认养的未成年人,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认养人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由认养人供养其满18周岁。对不愿集中供养的且无亲友认养的或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不适宜在敬老院生活的农村五保老人、未成年人,可实行分散供养。
  在供养标准上,《规定》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不低于所在镇区市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按中山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执行。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我市有五保供养对象1104人,其中分散供养443人,集中供养661人,集中供养率达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