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部门职责“九龙”合力治水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林志强
本报讯 记者从昨日举行的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悉,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等问题。
当天的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议案的报告等,表决通过《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山市201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等,还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主持会议,副主任冯煜荣、黄永林、黄国庆、甘建仁等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谢中凡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5年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何锁定水环境保护
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何锁定水环境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代表主任会议作关于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我市河网密度较高,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资金综合整治内河涌,打造生态河流,在各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降低生活污水对河涌的影响,并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点污染源,使我市横门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洪奇沥水道、磨刀门水道等5条主要河流水质维持良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水质安全得到保障。但有部分镇区内河涌仍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个别河涌超过Ⅴ类水标准,存在发黑发臭现象,影响沿岸及周边居民的生活。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能纳入镇区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流入河涌,以及禽畜养殖产生的污染物,都成为农村污水污染比较突出的问题。
由于水环境污染呈复合型、累积型和压缩型等特征,水环境保护涉及众多职能部门,但目前我市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间没能形成治水合力,给水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造成一定困难,也不利于提高水环境应急能力。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市有必要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对我市的水环境保护将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
甘建仁说,草案是从我市水环境监管工作的现状出发,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为改变原来“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格局,草案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间能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形成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合力。
二是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主要是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草案通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措施,达到控制工业和生活排污的目的,对种植业、禽畜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
三是解决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草案通过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采取拆除或关闭措施,对其中合法项目予以补偿,建立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地下水措施,切实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问题。
四是解决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的问题。草案通过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加强水质监测,规范内河涌整治,并对咸潮的预防、监测和应急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达到有效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的目的。
■坚持体现中山特色,符合中山实际需要
据介绍,草案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和亮点:一是立法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发挥人大常委会主导作用;三是坚持体现中山特色,符合中山实际需要。
中山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由于涉及众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晰的局面,草案根据中山实际需要,通过梳理,已基本明晰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了协调联动的执法管理机制,形成适合中山的水环境治理制度。草案还创设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影响深远的条文,如建立种植业污染防治机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土壤和农药残留监测制度,通过监测数据的积累,可以作为以后我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参数。另外,草案还吸收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如水产品养殖面源污染防控、咸潮水质监测、水量调度机制等,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山特色的草案条文。
(相关报道见A3A4版)
当天的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议案的报告等,表决通过《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山市2014年财政决算的决议》等,还表决通过了相关人事任免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主持会议,副主任冯煜荣、黄永林、黄国庆、甘建仁等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谢中凡作《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2015年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何锁定水环境保护
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为何锁定水环境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代表主任会议作关于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我市河网密度较高,近年来,我市投入大量资金综合整治内河涌,打造生态河流,在各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降低生活污水对河涌的影响,并建成全省第一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重点污染源,使我市横门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洪奇沥水道、磨刀门水道等5条主要河流水质维持良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水质安全得到保障。但有部分镇区内河涌仍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个别河涌超过Ⅴ类水标准,存在发黑发臭现象,影响沿岸及周边居民的生活。部分农村生活污水未能纳入镇区污水处理厂集污范围,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流入河涌,以及禽畜养殖产生的污染物,都成为农村污水污染比较突出的问题。
由于水环境污染呈复合型、累积型和压缩型等特征,水环境保护涉及众多职能部门,但目前我市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各部门间没能形成治水合力,给水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造成一定困难,也不利于提高水环境应急能力。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市有必要制定《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后,对我市的水环境保护将起到怎样的促进作用?
甘建仁说,草案是从我市水环境监管工作的现状出发,主要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解决水环境监管工作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为改变原来“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格局,草案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各部门间能加强沟通,紧密配合,推动工作落实,形成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合力。
二是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主要是从源头上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草案通过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措施,达到控制工业和生活排污的目的,对种植业、禽畜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
三是解决饮用水源的保护问题。草案通过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和调整程序,保护区内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采取拆除或关闭措施,对其中合法项目予以补偿,建立应急备用水源、保护地下水措施,切实保障全市饮用水安全问题。
四是解决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的问题。草案通过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加强水质监测,规范内河涌整治,并对咸潮的预防、监测和应急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达到有效加强水生态保护和水安全的目的。
■坚持体现中山特色,符合中山实际需要
据介绍,草案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和亮点:一是立法过程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发挥人大常委会主导作用;三是坚持体现中山特色,符合中山实际需要。
中山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由于涉及众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职责分工不明晰的局面,草案根据中山实际需要,通过梳理,已基本明晰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了协调联动的执法管理机制,形成适合中山的水环境治理制度。草案还创设了一些具有较强操作性和影响深远的条文,如建立种植业污染防治机制,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对土壤和农药残留监测制度,通过监测数据的积累,可以作为以后我市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参数。另外,草案还吸收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如水产品养殖面源污染防控、咸潮水质监测、水量调度机制等,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山特色的草案条文。
(相关报道见A3A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