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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奖励不封顶

须实名举报并提供基本证据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07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陈健儿 通讯员黄志强  

  本报讯 日前,市环保局公布修订后的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违法者所处罚金的10%将被用于奖励举报者。而由于法律并未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罚金上限,理论上说就是奖金不封顶,突破奖励办法修订前最高奖2000元的上限。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下简称《办法》)的最新修订版将从明年1月1日起生效。旧版出台于2006年11月,规定奖励的额度为500元—2000元,修订后的奖励办法中,不再有此上限。
  《办法》对举报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的,一宗奖励5000元。举报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对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的10%发放奖金。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罚金上限,因此,给举报者的奖金,也相当于不封顶。根据《办法》,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举报的,给予表扬,但不给予奖金。
  然而,根据《办法》,普通市民要想获得奖励,也并非打个电话通风报信就行。根据《办法》,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者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对应证据如摄像、图片以及其他佐证等,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资料。举报人未能提供上述真实个人信息的,按照一般信访投诉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将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初步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相关情况。
  《办法》说明:举报信息可以通过信件或者电话反映,并提供了地址与固定电话:中山市民权路46-48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一楼信访室,邮政 编码:528400, 举报电话:0760-88855441。不少市民认为,在网络时代发达的今天,这样的举报方式似乎显得有些落后,是否可以考虑多种举报方式,类似电子邮箱甚至微信举报等方式,也比信件之类的方便快捷得多、好操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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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举报五类违法行为
  ●(一)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含生活污水处理厂)存在以下违法排污行为的:1.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3.未按规定转移处理工业废水的。
  ●(二)涉及电镀、线路板、漂染、洗水、化工、造纸、制革、肉联厂等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
  ●(三)非法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四)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变更燃料导致工业企业烟囱冒黑烟的。
  ●(五)排放含重金属(重金属是指铅、汞、镉、铬、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