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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中山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职责的实施意见》,完善机制为安全生产“加码”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郭锦润  
  本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山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安全职责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晓峰主持,市委副书记、市长陈良贤等市领导出席。会议强调,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要求,抓牢、抓实各项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落实,我市制定了 《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实行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负责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建立十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明确严格的奖惩制度,明确落实监督检查规定等方面,对全市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 “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十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书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调研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预警约谈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