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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可为企业减负2700多万元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 黄启艳 通讯员 陈振耀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了解到,近日,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自2016年2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停征价格调节基金。预计此举每年可为企业减负超过2700万元。
  据了解,为了积极贯彻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6]28号)的精神,我市从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已上报市政府同意,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对于2016年2月1日后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至3月31日止仍不能清退的价格调节基金,将于4月5日前填报报表并全额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偷缴、截留、拖欠和打折扣缴交价格调节基金,届时,市发改局和市财经局将组织抽查,违者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据了解,市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防范和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扶持低收入群体、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我市自1994年起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经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越来越规范。去年,新的《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从2015年12月10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目前,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继续保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辆检测、生猪屠宰加工服务等3项,征收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如今这些项目将不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据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去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情况,停止征收后预计一年可为企业减负超过2700万元。
  我市从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并已上报市政府同意,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对于2016年2月1日后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规定办理清退手续,至3月31日止仍不能清退的价格调节基金,将于4月5日前填报报表并全额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