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工作人员就职要进行宪法宣誓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江泽丰
本报讯 昨日下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对《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并审议通过《中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副主任冯煜荣、黄永林、黄国庆、徐小莉、甘建仁参加会议。
市住建局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介绍,《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是对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效衔接,将解决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用水监管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草案明确,城镇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建设应当将供水设施纳入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草案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供水安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近期组织相关部门、镇区以及供水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并赴部分供水、用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初审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保障合理、高效地进行公共供水和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解决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用水安全等主要问题。建议修改上位法依据不足和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个别条款,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增强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并对草案框架进行调整。
昨日,会议还审议通过《中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根据规定,我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镇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宣誓可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住建局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介绍,《中山市城镇供水用水条例》是对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有效衔接,将解决城镇供水水源保护和供水用水监管中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草案明确,城镇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建设应当将供水设施纳入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草案还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供水安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近期组织相关部门、镇区以及供水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并赴部分供水、用水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初审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保障合理、高效地进行公共供水和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解决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用水安全等主要问题。建议修改上位法依据不足和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个别条款,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增强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并对草案框架进行调整。
昨日,会议还审议通过《中山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规定》。根据规定,我市、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镇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装得体,有制式服装的应着制式服装。宣誓可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该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