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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江泽丰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地方立法的程序性法规,《条例》为中山市用好地方立法权提供了直接法规依据和重要程序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本《条例》。后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十多处修改,合并两条、删除两条、新分增一条,并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形成本《条例》并经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内容共七章,六十八条。《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有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于每年10月份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并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附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间。”
  《条例》还解决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操作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