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司机和管理人被判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5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4月21日,市第二法院对一起新型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一审宣判。最终,黑校车司机冯某、直接管理人常某均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分获拘役并领罚金。据了解,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省首例黑校车超载入刑案。
■案情回顾:核载17人的黑校车坐了33人
3月11日16时许,古镇交警在岐江公路执勤时发现一辆可疑的中型客车。这辆客车有超载嫌疑,车上看起来挤满了幼儿,还有部分成年人。警方示意客车靠边停下,随后上车核查情况。
交警发现,这辆中型普通客车没有校巴资格证,而且在核载人数是17人的情况下居然挤了幼儿和教师共33人。据了解,车上的幼儿是江门市江海区某幼儿托管中心的学生,当天放学后,他们坐着这辆黑校巴返回中山。
交警还发现,客车驾驶员冯某并没有校巴驾驶资格。当天18时许,这辆客车的所有人常某经传唤到案并作如实供述。
4月21日,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常某作为校车的所有人、直接管理人,对冯某驾驶校车严重超载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院结合案情,以司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读:客车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
据市第二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艺明介绍,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特别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法官说,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将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新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明确了追责标准。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条款第3项、第4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客车超载,即使没有事故也负刑责
吴法官说,具体到这起全省首例宣判的案例中,冯某既无校车驾驶资格,搭载幼儿的车辆亦非校车,而且超载人数接近100%,已经属于严重超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常某对此是明知,却依然指使冯某这么做,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增的规定表明,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的,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而且不只是司机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对车辆负责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吴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