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最高补贴50万元
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2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黄凡
本报讯 市经信局近日印发了《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山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多个新办法,原来的旧办法同时废止。记者留意到新办法对个别项目的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旧细则对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承担市电机核查任务的专业机构每家补贴不超过20万元;新细则则提高为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接入市能源管理监控中心平台的,一次性资助在原来不超过接入投资额的30%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限定。
此外,新细则规定,对纳入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应用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新出台的《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了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补贴比例,由原来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调整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则对首(台)套装备使用保费补贴对象进行调整。原来的办法是,鼓励市内用户单位订购和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单位对首台(套)装备投保的,可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的办法规定,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与旧标准相比,变化比较大。旧细则对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承担市电机核查任务的专业机构每家补贴不超过20万元;新细则则提高为不超过30万元。对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接入市能源管理监控中心平台的,一次性资助在原来不超过接入投资额的30%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限定。
此外,新细则规定,对纳入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库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对应用中山市新型节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投资额的10%,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新出台的《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了镇区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的补贴比例,由原来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调整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中山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则对首(台)套装备使用保费补贴对象进行调整。原来的办法是,鼓励市内用户单位订购和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单位对首台(套)装备投保的,可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的办法规定,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购买首(台)套装备保险给予保费8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