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研发设备资金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5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检日前发布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意见指出,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最高检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五个界限”:
——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
——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
——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
——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
——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