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条件一再放宽松住宅营商为何仍受阻
工商部门:不能仅由业主说了算,还要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同意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5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徐世球
市民邹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工商部门出台了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政策,对于经营者来说,这是一件令人欢喜的事情,然而,去年她将自己的一套旧房改变为办公室用途,却被告知该场所不能营业。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科。
据邹女士介绍,去年下半年,其爱人因单位效益不好,辞职创业,为了节省办公费用,他们原来的老房子不再出租,改作办公室,一个多月后,被告知不能作为办公场所使用。邹女士表示,既然工商部门有相关政策,为何不允许当办公室使用。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我市工商部门出台了系列措施。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允许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去年6月,市工商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操作指引》,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改经营性住房政策推出以来,有效解决了住所改变使用功能等难题,减少了无照经营,方便了居民,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获得了广大商户的支持和好评,但部分市民对政策细节存在误解。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是不改变房产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提交《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所规定的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不能业主自己说了算,还要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同意;同时,还要求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不改变房产性质和结构,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要求补(赔)偿等。
据邹女士介绍,去年下半年,其爱人因单位效益不好,辞职创业,为了节省办公费用,他们原来的老房子不再出租,改作办公室,一个多月后,被告知不能作为办公场所使用。邹女士表示,既然工商部门有相关政策,为何不允许当办公室使用。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我市工商部门出台了系列措施。对未领取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允许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登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租赁房和其他用房作为登记注册场所;去年6月,市工商局修订出台了《中山市工商局“一址多照”、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登记操作指引》,进一步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住宅改经营性住房政策推出以来,有效解决了住所改变使用功能等难题,减少了无照经营,方便了居民,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获得了广大商户的支持和好评,但部分市民对政策细节存在误解。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前提是不改变房产性质。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除提交《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所规定的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不能业主自己说了算,还要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同意;同时,还要求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不改变房产性质和结构,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经营性用房要求补(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