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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物业服务费每平方米不超1.59元

我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新规11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0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黄启艳 通讯员陈振耀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了解到,为规范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承租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山市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从今年11月1日起,对于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公租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其价格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即不超过1.59元/平方米。
  根据《管理办法》,公租房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即业主或承租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业主承担。
  从收费方式看,公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和招投标制度。由业主按《中山市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中不超过四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公开招标确定,即不超过1.59元/平方米,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码标价。
  公租房住宅小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的委托与承租户通过合同约定。
  《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