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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排水许可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须符合雨污分流要求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李丹丹  
  本报讯 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必须办理排水许可后才能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确保雨污分流工程达到预期目的,从设计、施工、验收到使用管理全过程实现水治理长效机制,市住建局制定一系列工作要点,中山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必须符合相关排水要求。
  ■排放污水要先得到“许可”
  根据市住建局制定的工作要点,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公共建筑及工业厂房都必须办理排水许可,并在污水排放井口与市政污水管道衔接处设置专用污水检测井;而且都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制,严格按要求设置与居民小区、厂区外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相一致的雨污分流系统。
  污水要进行分流,须从源头上开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时,要将屋面雨水与居民生活、工厂污(废)水分开排放,所有建筑的总平面图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时,要明确标出建筑物内住户洗衣机放置位置或者明确标出工业污水预处理装置在总平面图中的位置。设计单位在进行给排水施工图设计时,要求将每一幢建筑的居民卫生间经化粪池后的污水、经预先处理后的工业污水,与厨房、洗衣机及其他废水排至室外污水井,再经管道排至市政雨污分流的污水管道。另外,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不得将雨水与污(废)水管道错接、乱接、混接。
  ■建筑用途改变,要重新申请排水许可
  按照规定,对需要改变既有建筑使用用途和改变排水设置的,要重新申报排水许可。
  对于已经通过验收的排水系统,物业管理或业主委员会要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居民、工厂业主单位在装修、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排水位置、管道接驳等排水系统,若擅自更改排水系统,须要强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对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内其他功能部分的餐饮、医疗、洗染、农药、化工污(废)水,要经过预先处理,在达到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至室外市政雨污分流制的污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