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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存监管空白易滋生贪污腐败

政协委员建议中山试点设业主监事会进行监督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3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江泽丰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机构,由业主选出。但近年来,曾是“全体业主维权领袖”的业委会如今成为小区利益的决策者,业委会主任成为“肥缺”。而监管业委会的制度不健全,容易滋生谋私和 “腐败”现象。对此,市政协委员程禹斌建议中山住宅小区试点设立业主监事会,对业委会进行监督。
  程禹斌告诉记者,业委会作为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而不为业主信任的问题由来已久,甚至曾出现业委会非法占有小区共有财产的极端情形。如何有效监督业委会,防止业委会滋生腐败,这些已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
  昨日,程禹斌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我市住宅小区试点设立业主监事会的建议》。他建议,中山可考虑广州、深圳的做法与经验,在我市试点建立业主监事会机制以监督业委会的日常工作,推进小区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程禹斌向记者介绍,业主监事会的职责有:在业委会被政府主管部门强制解散或不能履职时,由监事会代理职责(代理职责应有一定期限);在业主委员会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乱作为的前提下,监事会有权发挥监督作用,撤销业委会决定,或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进行商议、表决,情况严重时可向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动议罢免业委会有关组成人员。“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运行,监事与业委会成员均应获得补贴。补贴的额度由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大会确定,在小区基金中列支。”程禹斌表示。
  无独有偶,市政协委员黄磊提交的一份《关于规范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中,也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提出建议。黄磊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和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业委会工作的配套规定相对较少,且权威性较低。即使有规定,业委会没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做,缺失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监督、指导和纠正业委会,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黄磊建议,规范业委会的选举程序,要建立健全委员分工制度、小区事务公开制度、议事会议制度、财务管理、服务承诺公开等制度。“建议业主委员会在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在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纳入民间组织管理,逐步由群众自治组织向法人自治组织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