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
●薛晓峰为新当选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建仁等颁发当选证书●王远明作《关于设立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3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林志强
薛晓峰为十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颁发当选证书。记者付希华摄
本报讯 昨日上午,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在市会议中心举行,表决通过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薛晓峰、王远明、冯煜荣、黄永林、黄国庆、徐小莉、甘建仁,市政协主席丘树宏,部分大会执行主席在主席台前排就座。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晓峰为新当选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甘建仁等颁发当选证书,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作 《关于设立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
■甘建仁当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昨日,会议表决通过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分管法制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甘建仁当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内司工委主任蒲全芳当选副主任委员,王英康、叶小舟、杨戈(女)、李宝秋、何淑明(女)、张翅、胡颂科、黎军等8人当选委员。
据介绍,按照《立法法》的相应规定,我市地方立法的权限为 “城乡建设与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人选主要考虑有相关专业和法律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政治素质,能够参与人大立法工作的人员。这次当选的11名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总体素质比较高,其中有5名研究生,含1名博士、2名硕士。
■为什么要设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王远明在作 《关于设立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说明》时表示,人大法制委员会是依照立法法的统一审议制度而设立的。根据省人大地方立法条例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的规定,人大法制委员会是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必须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立法程序要求上,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人大常委会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二稿及审议结果的报告稿,以及法规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统一的审议。
王远明介绍说,地方性法规的审议一般实行三审制,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为主体,负责向主任会议汇报法规草案的审议情况,或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相关审查报告。在开展统一审议时,可以就意见较为集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论证。因此,要依法依规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尤其是要确保年内制定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成立人大法制委员会不但十分必要而且十分迫切,这也是我们召开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原因。
根据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经市委批准,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七项职责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2人和委员8人组成。据介绍,其具体职责有七项:
一是统一审议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及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二是审议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三是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向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四是审议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五是对属于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六是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七是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