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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也应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3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陈健儿  
市政协委员林丽芬对居家养老服务提出建议。

  从2014年开始,我市开始在市区、南头镇设立试点,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形式,由具有专业资质、拥有相关专业的人员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服务。市政协委员林丽芬认为,该做法符合现时政策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市场的优势,为居家养老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2015年9月,她去中山市暖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南头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调研,发现中心服务人员的服务热情很高,然而对于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缺乏系统性、计划性。她建议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林丽芬建议,应当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应聘后一定时间内,对提供服务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居家养老人员进行全面探访一次,并了解相关信息,如身体是否健康、是否能够独立行走、是否独居老人、需要提供什么服务等。以此作为依据,制订系统性服务计划。另外,应当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服务辖区范围内的每个居家养老人员分别建立档案,把每个养老人员的家庭情况、是否独自居家、身体健康情况、需要提供服务的项目、是否需要特别关注等,记录在案。
  林丽芬提出,居家养老人员普遍都有财产,部分更存放一定数额的现金在家。养老人员与长期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熟悉后,会对其产生依赖或放松警惕。这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制度,不定期聘请第三方对特定居家养老人员进行探访或对服务机构聘用的专业人员、服务人员进行调查,以及时发现问题,防范风险发生。最后,应当不定期、以不同方式或形式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抽查、现场检查,或与居家养老人员沟通、或听取公众意见,以考核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计划、按制度开展工作,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