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孙达成兄弟批耕祖尝山荒合约》看翠亨孙氏之家族繁衍和房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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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14日 作者:邹佩丛
《孙达成兄弟批耕祖尝山荒合约》 ,对研究孙中山的学者而言亦不陌生。该合约目前保存有两份,一份是未生效的草约 ,草拟于清朝同治二年(1863年)农历十月十三日,当时准备批耕的是孙达成、孙学成两兄弟,孙尊贤、孙国贤、孙业贤和孙茂成都在合约上分别签字,其中孙尊贤为房长 ,而孙达成兄弟没有签字,故未生效。另一份是生效的合约(1式2张),订立于清朝同治三年(1864年)农历二月十二日,即在草约订立满四个月的时候重新起草签订。生效合约内容与前一份完全相同,只是在参加批耕的人员上有所不同,即由孙达成、孙学成两兄弟合力批耕,改为由孙达成、孙学成和孙观成三兄弟合力批耕,且孙达成三兄弟及房长孙尊贤和其他叔侄共7人,均在新订合约(1式2张)上签字,故其为生效合约。兹将清同治三年所立有效合约内容收录于下:
立明合约。今有瑞英祖遗下土名迳仔蓢税山埔一段,嗣孙达成、学成、观成与房长尊贤同众叔侄酌议,将此山埔批与达成、学成、观成开荒围园,无庸丈量税亩,任达成、学成、观成围筑以种果物,限以伍拾年为期。今围园及种果物等项费用,本银若干,乃系达成、学成、观成自出。众议愿抛荒伍年,任达成、学成、观成种植,所出利息,仍系达成、学成、观成收回自用。如抛荒期满者,此园每年所出果物、利息若干,俱要登明,大部当祖炉前算数,弍八均份[分],每两银瑞英祖份下该得弍钱,种植嗣孙达成、学成、观成三人份下共该得八钱。或园内所种些瓜菜等物,乃系达成、学成、观成收自用,众无得浅见,多生异言;又不得强霸占植此园,须待至五拾年期满之日,达成、学成、观成将此园及所种果物等项送还瑞英祖〈名下〉管理为业后,集众再议,另行发批开投,以价高者得。前达成、学成、观成费用本银,亦不得追究填还,化为乌有矣。恐口无凭,今立合约弍纸,房长尊贤执壹纸,种植嗣孙达成、学成、观成执壹纸,永远为据。
同治叁年弍月十弍日立
房长:尊贤、业贤、国贤、茂成(签名)
种植嗣孙:达成、学成、观成(签名)
这份合约是孙达成三兄弟为批耕孙瑞英在迳仔蓢遗田“以种果物”而与房长孙尊贤及其他房亲代表所订立的。说它是生效合约,不仅因为签约双方都签了字,而且在两张合约中间用骑缝形式一次性书写有“合约”两个毛笔大字,双方各执一张,每张中间各有“合约”二字的一半。从合约内容来看,当时签约的目的是要明确批耕对象、批耕时限、产出分配和避免纠纷,该合约获得多数房亲的认同,表明其拥有了家族合法性与约束力。从这两张合约,我们可以了解孙中山出生前两年孙家的经济活动,也可以了解翠亨孙氏家族结构及房亲关系。
该合约涉及孙瑞英、孙达成、孙学成、孙观成、孙尊贤(房长)、孙业贤、孙国贤、孙茂成等人名。孙瑞英是孙中山的十一世祖,也是翠亨孙氏的始祖,这在前面已作介绍,不必重复。孙达成、孙学成、孙观成三兄弟是孙敬贤的三个儿子,是孙中山的父辈,也不必介绍。而孙尊贤、孙业贤、孙国贤三人显然是翠亨孙氏“贤”字辈,与孙中山先祖孙敬贤同辈,而孙茂成在未生效合约上自署“侄茂成”,则为孙尊贤等三人之堂侄。在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何以孙茂成及孙达成兄弟以侄辈签约,他们的父亲怎么没有出面呢?其实,他们的父亲是不可能出面的,因为此约签于1864年,而孙茂成之父孙旭贤早在道光二十年(1840)就已去世,孙达成之父孙敬贤也在道光二十九年(1849)离开人世。对于孙尊贤,前面已介绍过他为孙恒发之子,孙殿侯之孙,孙逈千之曾孙,即孙中山先祖孙逈千以下的分支,与孙敬贤为分房堂兄弟。至于孙业贤、孙国贤二人,据孙社正所编《翠亨敦业堂茂成孙公家谱》序文,知他们与孙敬贤同族同祖但不同房,与孙尊贤、孙敬贤、孙旭贤、孙光贤四人合称“翠亨孙氏六贤”,其中孙尊贤和孙敬贤为孙连昌后裔,孙旭贤为孙连德后裔,而孙业贤、孙国贤、孙光贤三人则或为孙连富后裔,或为孙连德后裔,均属翠亨孙氏范畴。由此可见,该合约的签订者,都是孙瑞英后裔,都有共同管理孙瑞英遗田的权利,是翠亨孙氏家族中五个房系的代表。另外,从“嗣孙达成、学成、观成与房长尊贤同众叔侄酌议”一句可以看出,当时参与批耕之事者,除合约签字者外,应该还有其他不必签字的族人在场。
既然该合约涉及翠亨孙氏的五个房系,那就有必要介绍一下孙社正家谱中的 “翠亨孙氏六贤分房”之说。
在《翠亨敦业堂茂成孙公家谱》序言中,有这样的记载:
传至十六世,翠亨六贤分房。六贤即敬贤公(子达成、学成、观成,孙德彰、德明)、尊贤公(子富成、万成,孙赞生、梅生)、旭贤公(子茂成)、业贤公(子启成、以成、用成,孙德康)、国贤公(子玉成,玉成有侄名华贵,孙中宏德字辈)、光贤公(子帝福成字辈)。
这段序言对翠亨孙氏“六贤”的世次、分房、字辈名与传代情况,作了大致的介绍。这些介绍与上述合约所反映出的分房情况,显然是一致的。问题是:既然“传至十六世,翠亨六贤分房”,那就意味着,孙光贤也生活在“六贤”时代,且“六贤”曾一起进行过类似分家析产式的“分房”行动,此其一;其二,既然其他“五房”参与了孙达成兄弟批耕祖尝山荒合约的签订之事,那“六贤”之一的孙光贤为何未参与其事呢?
首先,应该说,该家谱关于“传至十六世,翠亨六贤分房”之说法,是有问题的,因为从本书第三部分第六节所引资料来看:孙光贤生活的时代要比其余“五贤”晚三、四十年,即生活在清末民初,他的儿子孙帝福(“成”字辈)到20世纪20~30年代尚在世,可见,在其余“五贤”大多已经作古的情况下,孙光贤是不能与另外“五贤”一起“分房”的。
其次,关于“分房”二字,也需加以分析。所谓“分房”,就谱牒而言,通常是指后人以先代中同胞兄弟的分支情况来区分房系及其传代关系的一种方法,并非指类似于“分家析产”那样的实际行动,且《翠亨孙氏家谱》记载的六世孙乐南“乃系二房”和《翠亨孙家家谱略记》记载的十世孙直尚“分房”,即指后人区分家族分房(或分支)关系之意,并非表示兄弟“分家析产”之意。再从上述合约来看,另外“五贤”的生活时代也互有参差,以至于出现叔、侄签约的情况,这也证明孙社正家谱所谓“六贤分房”之说,是指后人以先代同一辈份(“贤”字)的家族成员数量(6人)来区分房系的一种方法,并非是指六“贤”集中在一起“分家析产”。由此可见,该家谱将“传至十六世”与“六贤分房”连起来叙述,容易引起误会。实际上,翠亨孙氏“六贤”既非同时代之人,也没有集中在一起进行过类似的“分房”活动。这两点是必须指出的。当然,在指出该家谱此种记载有不合理处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有益成分,那就是“翠亨孙氏六贤分房(或分支)”之说,与翠亨孙氏“五房”签约之事,不仅可以互为佐证,而且均显示出翠亨孙氏至少繁衍有五、六个房系。
最后,关于孙光贤未签约之问题,笔者曾征询过孙社正老人的意见,他说孙光贤房系无人签字,很可能是当时具有代表身份的人不在家,或者其家庭搬到别处生活,一时难以联络。这种解释并非没有道理,因为翠亨孙氏的一些家庭为了生活,并非始终居住在一个地方。此种情况在前面已有谈及,后面还将涉及到。
当然,就上述合约而言,不论孙光贤的情况到底怎样,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参与签约者至少有五房人,故这些签约者可以称为“翠亨孙氏签约五房”,他们所签订的合约亦可称之为“翠亨孙氏五房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