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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约

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09日   来源: 中山政协   
  一、凡与本市有关并从清末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及至1966年5月前为主的一切史料,如政治经济、科教、文化、民族、华侨、宗教、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中山市(香山县)籍的各界人物,不论他们的阶级地位,党派关系,政治态度,世界观学术观点如何;各类巨细事件,各村、镇、工厂、行业、学校、名胜古迹的史料,民情风俗,地方掌故等等,凡起到如周恩来同志所提倡的“用历史知识教育启发后代”者,都在征集之列。对有关历史人物的图片、函电、日记、手迹等实物,中山市(香山县)籍旅居香港、澳门、台湾及世界各地的乡亲,社团史料均受欢迎。   二、来稿应以亲历、亲见、亲闻的资料为主,对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分析研究文章、有系统辑录、外文翻译史料亦受欢迎(但此类稿件要注明出处和原作者姓名)。   三、来稿不拘观点、不拘体裁、不拘长短,不论文言白话,不求资料完整,但求史料真实。来稿请用原稿纸书写清楚(标点占一格)。来稿可用比笔名发表,但请写明真实姓名、住址,以便联系。据有丰富史料而不能执笔者,可告知本刊编辑部派人来写。   四、来稿请勿两投。已两投稿件,请在来稿时加以注明,以便研究采用与否。   五、来稿处理:(1)凡收来稿,本刊有权修改。如不愿修改者请在来稿时声明;(2)由于本刊编辑人力所限,对来稿史实无法—一校核。因此,要求作者文责自负;(3)来稿采用与否,概不退还;请自留底稿。如经采用,即导致薄酬;如不被刊用又有价值的史料,亦给资料费。(4)来稿一般归类刊登,请作者耐心等候见刊。   六、来稿请寄:(中山市民权路3号5楼):“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办公室《中山历史》编辑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