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律师制度与解放前的中山律师业
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09日 来源:
中山政协 作者:黄恭泰
我国旧律师制度,是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民主的成为产物,是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维护资产极端的意志和利益服务的.这是旧律师制度的本质特征。
旧律师系自由职业者,按照自由经营的方式,旧律师既可以个人单独挂牌营业,也可以几人联合营业,由于是营业性的特点,所以办案收费政府虽有统一标准,但一般都不按规定执行,而是自由议定的。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只从雇佣关系出发,单纯为委托人谋利益。
律师资格的取得,有三种条件:①经考试院高等考试合格的;②任过推事、检察员五年以上的;③大专学校法律系毕业,成绩优异,经学校证明介绍的,呈由司法行政部甄拔合格的。具备上述三种条件之一,经过考核、审查,甄拔取得律师资格,由司法行政部发给律师证书,并颁发给律师印鉴。印上刻明“XXX律师章”及“部颁X字X号”字样。律师开业时,先向执业所在地区的地方法院申请登录(同时可向省内另一地院申请兼区执业)。经批准并层报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备案,再加入当地律师公会,挂出律师事物所招牌,才能开业执行职务。
律师的出庭要穿着制服,制服是黑色绸质无领对襟长袍,领、袖、襟镶白绸边(白色象征无私、清白)。推事穿同式样的制服,但镶蓝边(蓝色象征青天、廉洁)。检查官穿的镶红边(红色象征威严,代表国家)。
律师的业务:接受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及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接见来访者谈话,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及其它有关法律事物的文件。律师职务上的权利和义务:可查阅经办案件的卷宗、证件、鉴定书等,会见在押被告并与之通信,庭审时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辩论时陈述意见,不受任何干涉。律师经办案件对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有保密责任。律师不得收买当事人的利益。
说到解放前中山的律师业,有过兴衰的时期。溯自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年)。《律师章程》颁发,律师正式成为一种行业,但当时社会上人士对律师的性质、职务、作用,还未有认识,加上中国二千多年来的封建司法专横下,群众“怕入公门”,心理上有“一场官司十年仇,一辈官司永不休”、“讼则终凶”之戒,即使发生纠纷争执,大多依靠领里乡亲,凭乡规民约,排难解纷以息事宁人,万不得已要诉诸法院时,也不过请些非律师身份的俗称为讼棍之流,代笔书写文牍状子,靠伦常关系说情,凭道德标准讲理,以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代法,既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又不依条文法理申说。在这段期间,委托律师办理诉讼的甚少。所以当时老一辈的律师如李家驷、邝占元等部转到行政部门任职或到学校任教,律师牌子照挂,实际不务正业。
三十年代,《六法全书》印行,群众法制观念增强,对律师的认识有了提高,政府又严厉取缔讼棍,律师行业稍有起色,过去转了行的律师又重操旧业,有些原在政府机关,甚至在法院工作,具有律师资格的人,亦转入律师界。当时在石岐的律师有邝占元、邓文伟、张汝翘、黄加谷、李家驷、缪天默、李鉴培、郑乃鳌、洪庭琛等。但好景不常,抗日战争爆发,战火燃及华南。中山局势紧张,人心惶惶。中山地方法院迁到高明县,在石岐的律师或避难港澳,或迁回乡间,新案固元,清理旧案也无人出庭,法院工作一时陷于停顿。中山沦陷,汪伪法院成立,有三、四位律师在石岐开业,但案件不多。抗战胜利后,这几位律师受到停止执律师业三年的处分。
一九四五年抗日战争胜利,百废俱兴,中山地方法院恢复,律师行业复兴,无论人数之众,案件之多,在历史上都极一时之盛。一九四六年中山律师公会成立,会员三十多人。推选黎廷启为理事长,黄恭泰为监事长。会员中在石岐的有张汝翘、汪通、洪庭琛、李家驷、邝占元、李鉴培、黄加谷、王达焕、黄恭泰、黎廷綮、邓文伟、胡启、袁文辉、周活生、陈日英、缪天默、李隽声、徐廷栋、劳达源、李果珍、陈汉铨、郑乃鳌……等二十余人,在广州来石岐跨区执业的有程犹龙、何玉清等四、五人。这个时期的案件,以民事案件为多,其中尤以因非法买卖土地、房屋,确认所有权之诉讼案件占比重更大。原因是抗战期间,百业凋敝,民不聊生,中山是侨乡,侨眷多,当时侨汇不通,许多侨属迫于生活,将其丈夫或儿子名义置下的田地、房屋、铺户、股份等卖去,有些乡间士绅,乘乱之机,利用封建地位,将族产变卖,名为救济族众,实际多是中饱私囊;有些土豪恶霸,凭籍黑暗势力,强买强占民产;有些兄弟叔侄中个别人将共有家产出卖……等。上述种种情况,或因无权处分,或因公同共有关系,或因强暴胁迫,于法都是无效的。抗战胜利后,所有权人,公同共有人、合法占有人,依法提起确认之诉,请求返还原物,这类案件既普遍而又多。
当时石岐律师虽多,而案件确实不少,几有粥多僧少之慨。知名律师,当事人纷至踏来,应接不暇。承办一案,需时甚长,要接见当事人谈话,撰状、阅卷、出庭。二审上诉案又要往广州高等法院。案案内容不同,件件繁杂不一,牵涉法律条例面广,因此当时大部分律师,都聘有书记一、二人为助手,别案件特别多的,还聘秘书代撰一些简易文件。除了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办理民事诉讼之外,还要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办理刑事案件,更加要细致审慎,查阅卷宗、证物,会见在押被告人,撰状,出庭辩论,陈述意见等等,尤为费神。有段时间,石岐至广州的水路交通,因种种原因,来往安全有问题,遇着二审案件要出庭时,则要绕道澳门转往广州,隔涉非常,费时劳神。但那时律师办案收费都以港币计算,入息不薄,代价也相当呢。
一九四九年二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后,旧律师制度随即告终。一九五四年,全国大部分城市开展了人民律师工作,又制定了《律师条例》。今后,人民律师将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成为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一支维护社会主民主义与法制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