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中山县地政
发布时间:
2005年09月22日 来源:
中山政协 作者:陈禹
1926年广东省政府指定中山县为新县制的示范县(当时指定一等县中山、二等县开平、三等县始兴为新县制的示范县),于是把原来的县公署该为县政府。同时成立土地局,业务范围是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至于沙田所有权登记,不属土地局范围,是属中顺沙田清佃局办理),和房屋、铺户业权等及,首任局长何鉴焘。新县制实行不够一年,因行不通,又恢复县公署旧址,土地局长一职改派龙裔禧接充,归广东土地厅直接管辖。同时又有所为中山登记局者,是属法院管辖,局长由法院院长兼任,它的业务范围也是受理土地(沙田除外)和房屋业权登记,还手里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以及铺底顶手装修等登记。到1928年中山县土地局撤销,其业务范围归并中山登记局接管,为时年余,即1930年,黄居素接任县长,由于同年9月恢复土地局的机关,派邓容甫为局长。适广东财政厅把中山沙田升科清佃,登记事项划归县办,名义上由县府接管过来,实际上由土地局助理一切手续。至于中山登记局的业务也反过来归并土地局办理。又是时广东财政厅举办全省田亩陈报,派孙恩霈为中山田亩陈报处处长,孙来中山准备开锣,而黄居素以本县已设有土地局,已有测量队清丈田亩,且沙田清科,登记事项,不属田亩陈保范围为词,阻挠孙恩霈上台,并请广东财政应收回成命,毋需成立田亩陈报处,财厅也无可知何。
黄居素下台后,唐绍仪于1931年3月接任县长,派彭光莹继邓容甫为土地局长,业务范围照旧,但彭光莹接任后,把这个局扩大,任意开支,每月经费一万二三千元,但就测量队和测绘课的开支就要花去银毫九千余元。到同年6月间又成立两个骈支机关:1、是土地整理处,派区乃?为处长,下设总务、文牍、会计三股,只管行政,不办业务。各区设立土地整理分处,它的业务限于沙田登记范围,收受沙田登记案件,?送土地局办理手续。2、是石岐长堤土地报承处,派唐德衍(唐绍仪的堂弟)为主任,下设办事员二人,征收员二人,它的业务专为理长堤码头的承领,强迫商店缴价毫银三千元承领一个栏尾码头和抽收码头租。至于省、港、澳渡每艘每月要缴交码头租三百元;江门、佛山、九江、陈村等渡每艘每月要缴交码头租一百五十元;大良都电船、港口电船每艘每月要缴交六十元;下栅、唐家、坦洲等各乡的乡艇每月要缴交二、三十元不等,甚至圩艇也要每次抽收码头租二、三元。单就抽收码头一项,每月总有五六千元,强迫承领栏尾码头缴价还没有计算在内。当时(1931年秋)有曾凤俦遂嗾使警察局长吴飞把曾扣押,结果也要缴交豪银三千元承另一个栏尾码头使得释放。
到1932年底土地整理处和各区分处一律撤销。关于沙田登记由土地局直接办理。至于石岐长堤土地报承处到1934年10月也告结束了。
唐绍仪任内期间(有1931年3月至1934年10月),由于土地局经征沙田升科清佃花息(即沙田缴价)即沙田登记费后,没有及时按手续发给证明,被有力者乡财政厅控诉,财政厅派出陈巽侯、周占渠、麦国钧等为清理中山沙田清佃委员,然后始发给一部分沙田执照和一部分沙田登记确定证。到1934年10月因县兵闹饷兵变,围困唐绍仪于唐家望慈山房,唐遂被迫下台,有驻防团长罗策群代理县长。至于沙田升科清佃范围,则由财政厅收回直接办理,设立“中顺沙田清佃专员办事处”,派黄君容为专员,办理沙田清佃和沙田登记事务。
彭光莹于1934年10月除将沙田部分业务移交沙田清佃专员黄君溶接管外,其他部分业务移交朱式武(即朱卓文)接收,继续办理土地登记。到1935年5月杨子毅任县长的时候,又把土地局裁撤,改为土地科,一直办理至1939年中山沦陷后该科才取消。
兹将历届地政机关的抽收办法列下:
1、关于土地局抽收方面
登记费按照产价每百元抽收一元,除登记费外还有抽收杂费:如测量费、写申请书费每件二毫,抄录誉本费一元,阅览费每次二毫,申请更正每件一元,另手续费五毫,还包办影契每张一元,如遇业权纠纷,更从中敲榨。
2、关于沙田清田、等级抽收方面
沙田升科分为上、中、下三则,上则每五缴价花息十元,中则六元,下则四元。另外抽收测量费。
沙田登记每亩抽收登记费一元,其他杂费也照上述一样。
3、关于土地整理处抽收方面
沙田每亩抽收整理费二毫,由沙田登记时附带抽收。按全县沙田一百四十万亩计算,总共抽剥二十八万余元。
4、关于石岐长堤土地报承处抽收方面
每月抽收码头租五六千元,承领栏尾码头缴价每个三千元。唐绍仪任由1931年6月至1934年9月抽收了3年4个月,大约共抽收二十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