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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司法界的败类

发布时间: 2005年09月23日   来源: 中山政协   作者:郑砺石  
  中山县在辛亥革命后,为建立“司法独立”制度,没有“中山分庭”,后又改为“中山地方法院”。法院里有“推事”、“检察官”,由广东高等法院派人充任。可是历年所派来的推事、检察官,大都是贪污受贿,颠倒是非的人士。以我见闻,约举一、二如下:   1913年间,广州最初派来曾某和罗某两个“法官”。到了石歧之后,即勾结地方上著名讼棍欧某,做他们贪污受贿的拉线人。欧某是当时中山法院的帮凶,专在农村里唆摆别人去打官司,而经常到法院旁听,鼓其如簧之舌,向诉讼当事人勾搭,并邀引诉讼者到自己家里,进行欺骗,说得天花乱坠,不少诉讼人投入他的圈套后,欧某便乘机诱骗诉讼人用金钱运动法官,自己则从中渔利。致使很多案情颠倒黑白,特别是无钱贿赂的冤案,而被法官有理判为无理,无罪判为有罪者,常常冤沉海底,无从伸诉。   未几曾、罗两人易职。1934年,广州高等法院再派来一个推事李某,正是调去鹰犬,派来豺狼。他的贪赃枉法活动比曾、罗两人更为猖狂,压迫人民更是不择手段,贪污的案件,真是数之不尽。其中以当时受理一件“争山案”为例,是非颠倒,在社会上曾轰动一时。案情发生在今环城区“槎桥洛”乡,乡中有一个叫郭显的农民,他在乡间附近有座荒山,土名“菊花地”,开了三座坟穴,准备葬他的先人骸骨,不料横祸飞来,“菊花地”为迷信风水的恶霸陈某看中,企图侵夺。初则用软办法,响郭显要地,进行威迫利诱,不遂,就沟通法官李某,并向法院控诉郭显“毁坟灭骨”之罪。于是李某即票传两造到庭审理,开庭之后,不由分说,就把郭显扣押起来,拘入监牢,听候判决;未几就判郭显五年徒刑,并将座落菊花地山坟三穴判归陈某。郭显便含冤坐牢,无可伸白,于此可见法官如何贪污枉法了。   1936年间,广州又派来曾某做“法院首席检察官”,他对人民压迫剥削方法,更为阴险毒辣。他审讯刑事被告人,不论有无罪证,都一概扣押或令交保,而交保时,必先勒索一笔交保费用,他到任时,带来一个爪牙徐某,充当法院的法警警长,所有被告人扣押和交保事项,概由徐某一手经理。而徐某则勾结石歧土棍“铁扫把”在民族路口开设一间小商店,以贩卖癣癞药为名,实际是以专保刑事罪犯,勒索担保费,至于保费若干,则视案情大小而定,是听命于警长,其中有几千元以上者,而大多数是向被告人压榨得来。旧社会的法院,正是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无不是贪赃枉法的。从以上三件事看,就可见一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