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方 芬·清
发布时间:
2006年02月24日 来源:
中山政协
[B]方芬[/B] 字清献,谷都(三乡神湾)人,乾隆21年举人,初授徐闻县教瑜,旋升安徽庐江知县。时庐江多积案,芬仅以三个月时间,一一清理,没有留滞。又迁任直棣州赤城知县。该县地脊民穷,文化落后,人心浮动,士子无心尚学,家长亦不愿送子弟入学,每届童生考试,参与者仅十数人。芬到任后,修葺书院,发布鼓励尚学告示:凡应童生考入邑学者,免徭役;凡荐考乡试者,予以路费资助。并刻石立碑于书院内,以为永垂之例。自是,每期赴考童生试者増至数十人。
赤城农田缺乏,荒坡广阔,而百姓农作技术守旧,农田水利失修。芬导之以开发梯田,扩大耕地万余亩;又教民以耕作新技艺,是以数年之间,农产品倍增,地方日渐富饶,黎民百姓普遍受惠。
上司知其能,荐升延庆州知州。延庆州地方差务繁重,黎民百姓苦不堪言。芬上任未久,即为民请命,向上司申求减免差务徭役。不许,芬愤而辞官归粤,屈任高要县教渝。
芬任官职30年,清廉奉公,身无余资。志书载云:其母在世时只过着贫民般的生活,母亲死后芬缺资返里办理殡葬。任所地方人士感其治理地方之功,捐资为之备舟楫;而黎民百姓则更感其德爱仁慈,设募捐柜于四方城门,任人自动捐输乐助,过往者勿论憔夫菜贩或主妇佣人,无不例外投钱如柜者,不数日,得值银书百两持赠之。芬始得奉母归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