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的房改
发布时间:
2006年05月26日 来源:
中山政协 作者:李国瑞
中山人常说:“衣食住行很重要”,“有瓦遮头才象一个家”,“日求两餐夜宿八尺,最紧要要有个‘窦口‘(住所)”。旅外劳碌大半生的华侨,很多人将积蓄用于回乡建屋,求个落叶归根有住所。而在中山视自己经济能力买地建屋或买屋(20世纪90年代,先富起来的私营企业家自建豪宅)的人,比比皆是。可见,中山人对住宅很重视。
新中国初期是解放战争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艰苦建国环境 ,实行薪制,励行节约,社会购买力也低,大体上没有私人建屋、买屋。
1949年至1958年的八九年间,城镇人口增加,住房需求量也相应增长,主要是原来里家外店的住户因企业体制变化要迁居,再加上农村进城的,还有港澳回流石岐的打工一方族需要住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有些业主腾出房子出租,每月收取租金帮补生活。社会上出租房屋比解放前多了。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指出:“对城市私人房屋的改造,是完成城市全面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予重视。改造时,可基本上按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进行……在一二年内完成这一任务”。是年,市委内部指示石岐各个办事处(即市政府派出机构)布置各个居委会,由居委会委员、街道组长和街坊积极分子组织调查队伍,对各屋各户业主的阶级成份和经济状况一一查实,还到房管部门查清其税契和房屋面积,造册列明。
1958年,石岐市成立“私产房改造办公窒”,由副市长、市委统战部部长马占廷主管。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房改工作组组长。工作队队员多是房管所干部;工商联和一些单位亦有派出干部参加工作队。居委会和街道积极分子做了大量具体工作。当时的政策是:凡出租私房100平方米为起改点;出租侨房120平方米为起改点;凡出租用于非住宅的均无起改点;地主分子或原工商业者在城镇出租的私房,面积多少都一律纳入改造。从1958年10月1日起至1966年9月30日止,国家每月支付约20%的原租金给原业主,是赎买性质的“经租息”。已房改的经租部分,列入公房。
石岐房改前,已出租的私产房有33.37万平方米,另有丢空、“多余”和借给他人居住的,也纳入改造,改造私产房合共1754户,面积总共38.13万平方米,占私产房总面积37.7%。凡自住的全间和屋内划给业主自住部分,称为自留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统称经租屋。
原工商业者的团体——工商联的房产,也纳入改造,收归国有(见《中山市志》1192页)。1959年,三市县已经合并为中山县。未几,分出一个且级石岐镇。是年,县委(今市博物馆址)向后座伸延拟建常委楼,挤占了五金社,五金社从治安街迁入拱辰路仁山中学。仁中的学生在烟墩山避雨亭同游客争地方上课,被省教育厅巡视时发现,结果,将仁中挤入工商联。工业局托儿所也挤入工商联,县工商联迁入中医进修班(与政协打通);石岐工商联挤入侨联,后又搬入龙母庙街100号小商贩联合会(两者经常争用会场),继而迁于悦来路33号基督教堂。
房必中,知名开明人士郑道实的民生中路共和巷祖屋,亦列入房改,历四十年才基本落实侨实侨房政策归还。
工商联常顾满基(酒厂干部)向工商联执委林北带(食品公司副经理)借用安栏路私屋的第一层安放酒坛(后做托儿所),后该屋也纳入房改,说是非住宅,永不归还。还有查不清的,或似是而非的,都纳入房改。
凡是已房改的“经租屋”与原来的公屋,合称“公房”。公房归国家经营,修缮、加建、改建、扩建、清拆再建、迁出迁入、安置、收回都经房管部门批准。历年房屋档案、税契存底和册录记载,概由房管所保管。
房改以后,中山县城(县级石岐镇)的住房,日趋紧缺,居民住的就象电影《七十二家房客》那样,有些是“几代同堂”,回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很难有住房安房,但只是杯水车薪。一些人房住,整天找领导吵闹甚至出现过破锁冲房,单位领导只能批评,无法解决。
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在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口号的影响下,造反派按照街道门牌号数,冲击原工商业者的住宅。一些所谓资产阶级分子受冲击,被批斗、扣减工资、查抄财物、被挤占房屋,个人或全家遣送农村监督劳动。中山房管部门因此接管了一批“双代”房(代收租代修缮)共22.68万平方米(见《中山市志》1192页)。原政协副主席谈瀛观,当时全家遣送到环城恒美大队;原政协副主席郑志航一家,分别安排到小榄、沙朗务农……这些人的原住屋都纳入“双代”。 1973年,国务院下文责令改正这种做法。石岐成立“落实私房改造政策领导小组”,由革委会副主任阮金华任组长,与房管处配合工作。退回2.48万平方米双代房,达九成多;还对1958年房改中的侨房,查实在解放后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84户1162平方米,予以退还,由原业主管业。
文革期间,虽然上山乡下放很多知青,又遣关了大批不适宜留在城镇的人员下乡,也将一些“当权派“调整迁居,但是,住房仍然紧缺,陆续发现有危房。在如此环境下,上面说要防止资本主义、修正主义,不准私人建造新,有情况要彻底调查上报。我本人也被派去调查。县水产公司辖下水产合作联店第一商店的主任潘光家住张溪乡,因神情危烂而买了石岐砖厂拆卸建于光绪年间的旧烟囱散红砖及一些建材,准备建屋,结果对他进行审查,好在未发现犯法,只属于”顶风“,批评了一顿罢了。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此后五六年内,四类分子摘帽,错划右派分子得到改正,民主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会员,不再是改造对象而是社会主义建设劳动者。对原工商业者给予“区别”成份,大多数人经“区别”划为三小(小商、小贩和小业主);保留原工商业者和划为三小成份的,都可以留在工商联。
统战系统的几个党派、团体,根据中央落实统战政策精神,开展调查所属成员有关住房情况,并根据政策,提供情况给有关权力部门,协助落实政策。中山县政府于1981年成立“落实侨房政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即侨房办。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的房屋,农村土改、城镇房改和文革期间没收、征收、改造、挤占、接管、双代的侨房,进行调查并接受申诉。1958年房改前即9月30日前,业主或业权人之一出境定居的,可考虑参照侨房办理。中山市政府于1984年房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办发字[1984]44号文关于进一步落实侨房政策的精神,加强领导,由市长汤炳权任领导组组长。调查确定诮落实侨房石岐297.859平方米,农村431.538平方米。石岐的,谁使用谁负责,由单位腾退;个人住的由所属单位帮助解决(此时有些单位开始建员工宿舍楼)。农村的,几级协商合力建新屋给迁出户并每平方补助搬迁费60—80元。
对于区别出来划为“三小”原工商业者,房改时既达不到起改点又是住宅的,给予发还本人管业收租,讲明两不清算(即国家收了和修缮费多少,原业主收了多少经租息,双方不清算)。属于这类情况,为数不多。至于保留原工商业者以及所有非住宅,概不发还。文革期间被冲击挤占的,已房改的典屋,只能逐步解决。
1983年4月,中山县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成立,共征用土地7507亩,转让土地使用4463亩,兴建出售商品房193013平方米。1990年前后,各厂企既有自建员工宿舍楼,也有向上述公司及其他公司购买楼房。90年代房管处也投资兴建了一批楼房,其中出售10万平方米。教师、机关干部和厂企的“生产骨干”都陆续迁入新居,广大职工中也有人分配到新楼房,原住的公房由单位安排另一些职工入住(少数职工原住公房则放任自流)。20世纪的最后10年,居民住房紧缺的确大大缓解了。中山人的住房问题,基本解决了。但新的矛盾又有发生。分配了新住房的员工,单位不收回他的原住公房进行内部调整,住户又不自觉退出。有经济能力的,自建、自购房屋,也不肯退出旧公房。还有其他已经解决住房的,仍然是有了新居霸旧巢。在未取得公房管理部门许可下,私下非法转租、转借、转让,甚至抵押、变相出售,牟取暴利。还有一种情况是租户单身一人已死亡,理应“自然终止”租约,但有人分配了新房却以“为死者烧香”强词夺理拒绝交回公房;又有全家已出国定居,却有亲友强占着公房,高价出租视公房为摇钱树。这都是因为当时牌价租金是福利型的。以1999年8月的调查的根据,中山市公房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交租金1.18元,公房非住宅平均9.01元。如公房住宅40平方米交租40多元,而私人收租可达500元。房管部门收了租要交税,1998年总收租318.9万元,交税55.8万元,实收263万元,但维修养护达436.8万元。
各单位自有的小公房,收租50至80年也收不回成本。曾采用“三三四”制即国家财政负责三成,单位负责三成,个人负责四成。后来,根据新房改方案,按干部级别划定面积,超出部分按建筑全价、新价(即时价)等补交房款。1997年第三次房改,一律改为货币楼,按楼型、楼龄计价,一次或分次补钱买断,产权由国家(或单位)转为个人,可以自由处理(包括租、售)。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视厂企经济善也有参照办理。至于没有能力购买货币楼的,改为租住 ,产权明确是“公”的,以前享受三三四的,多除少补重新计算。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班干部根据级、按工龄给予住房津贴350—550元/月。此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199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