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中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增设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19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和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山市政协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政协中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增设政协中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和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山市政协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政协中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增设政协中山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