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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5个镇区可获生态补偿资金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0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陈健儿 通讯员黄志强  
  本报讯 7月2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这是全省首个基于区域综合平衡的开展资金筹集模式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意见》,2015年,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约为1.04亿元,南区、五桂山等15个镇区在扣除下拨给林农和耕地补偿对象后可以获得生态补偿资金。
  事实上,从2003年起我市就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从2013年起有了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为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配合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增创发展新优势的总要求,《意见》将全面落实“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即生态环境较好、耕地和林地较多的镇区,对我市的环境保护贡献较大,他们可获得其他镇区的补偿。补偿对象主要是那些因为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而损失部分发展机会的单位和个人。在补偿标准方面,计划较以往有所提升,我市生态公益林补贴自2012年起实行自然递增机制,每年提高4元/亩/年,2014 年我市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为44元/亩;新方案出台后,省级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调整为80元/年。农田生态补偿方面,新方案出台后,补偿从只对基本农田以50元/亩/年进行补贴,调整为对全部耕地实行补偿。
  根据《意见》,补偿资金根据综合责任分配系数进行分配、承担。镇区生态补偿综合责任分配系数与镇区发展受限范围缺口面积有关,镇区缺口面积占该镇面积的比例越大,其综合责任分配系数越大,须支付的生态补偿金越高。《意见》出台前,我市生态补偿对象包括耕地生态补偿对象和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对象两类。调整后,全市生态补偿标准将有较大的提高,将对全市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进行补偿。
  以2015年为例,2015年全市生态补偿资金将约为1.04亿元,其中市财政负担5235.1万元,镇区财政负担分别为3768.9万元。南区、五桂山、东区、南朗、三乡、神湾、黄圃、民众、坦洲、三角、横栏、阜沙、沙溪、板芙和大涌等15个镇区在扣除下拨给林农和耕地补偿对象后可以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其中坦洲镇最多,为205.2万元;石岐区、火炬区、西区、小榄镇、古镇镇、南头镇、东凤镇、东升镇、港口镇等9个镇区需要提供生态补偿金,其中火炬区最多,为824.7万元。补偿标准还将周期进行合理性评估与调整研究,实行动态更新,扩展评估范围和完善补偿标准核算体系。另外,争取在2017年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和重要集中式环保设施周围区域生态补偿标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