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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有了“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27日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抽查办法,国家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统一公示。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但如果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这会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满3年前的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