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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教你如何算最低工资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 中山日报   作者:记者赵伟 通讯员杨霞  

  本报讯 我市从2015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即月标准为1510元,折算的小时标准为8.68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市社保局介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可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如: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等。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亦包括职工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单位缴费部分。
  市人社局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中的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此外,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新闻链接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15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 (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00%或按照小时工资 {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2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即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300%),或按照小时工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何确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
  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按时、日、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