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生产取水、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1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广东省水利厅获悉,广东日前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出调整。上调了城乡生活取用地表水、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等征收标准,下调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的征收标准,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则免征水资源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通知》,农业生产取水、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12元调增到0.20元;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005元调整到0.20元;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原每立方米0.12元调减至0.02元;对核电、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对港澳供水等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为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上述《通知》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对采矿排水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通知》,农业生产取水、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城乡生活,生产、经营及其他取用地表水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12元调增到0.20元;火力发电厂循环冷却用水征收标准,由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005元调整到0.20元;向农村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工程由原每立方米0.12元调减至0.02元;对核电、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对港澳供水等征收标准不做调整。
为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上述《通知》对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对采矿排水回收利用的,按生产、经营取用水的地表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