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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应同步开展党建工作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来源: 中山日报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19日发布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督促地方登记管理机关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
  通知明确,申请新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通知要求,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两个材料的复印件分别移交以下部门,由其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移交给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移交给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根据业务范围做好党建相关工作的办理。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督促推动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及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